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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首席信息官协会章程

时间:2014-09-09 23:49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合肥市首席信息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合肥市首席信息官协会 (英文译名:CIO Association of Hefei 缩写为:HFCIO)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热爱信息化的业内人士发起,由我市各企事业单位中信息部门的信息主管、专家及我市信息领域的相关单位和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和业内各专家、学者共同促进我市信息化战略的实施,推进信息主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培育信息主管队伍;针对信息主管的定位,传播知识理念,推进职业规范,改善成长环境,提升队伍素质,推动两化融合及其管理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单位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4幢15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调研:对我市信息化组织结构现状、需求及问题展开调查,分析信息主管机制的作用,研究国内CIO体系的基本发展趋势,借鉴有关CIO的经验、教训,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二)推进规范:通过研究国内CIO体系的基本发展趋势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规律,分析CIO职业需具备的素质,探讨合肥市CIO职业标准、职业规范等建设。
(三)交流培训:根据政府部门、会员、专家、IT服务商需求,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沙龙、研讨会、高峰论坛、专题培训、项目拓展等。
(四)商务考察:根据政府部门、会员、专家、企业商需求,组织相关人员到国内外知名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学习。
(五)示范推广:根据IT服务商产品特点以及会员企业需求,整合各级政府和专家资源,为IT企业开展新产品的应用示范工程推广。
(六)资金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整合各级政府部门资源,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化等专项资金申报咨询、方案撰写、协调沟通等服务。
(七)选商引资:为会员单位引进、研发、参建信息化、智能化等项目,提供新三板、主板上市和风投、产业基金及企业资本运营体系建设,解决融资、投资服务,为会员单位选商引资、向海外发展提供渠道和平台。
(八)贯标认证:根据国家工信部的行动计划和省经信委的实施方案,开展单项覆盖、集成提升、创新突破各阶段的达标评估,对示范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服务。通过会员间的学习交流,推动两化深度融合,促进企业发展。
(九)造价核定: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用科学的方法,为会员单位信息化、智能化系统提供软硬件造价核定服务,帮助会员单位实现采购成本的最低化。
(十)技术支撑:整合各类IT资源和专家资源,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支撑服务,免费享受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企业量身定制的12套云管理系统,帮助会员单位互通有无、共性共享,实现利用价值最大化。
(十一)专业咨询:整合国内外专家资源,为会员单位提供有竞争力的信息化、智能化咨询服务,如IT规划、产品选型、方案设计、信息监理等服务。
(十二)宣传报道:利用安徽省报业集团、工信部两化融合媒体、《合肥发布》、信息化官方网站、《合肥市两化融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微信政务通服务平台》、协会网站、微信、微博、微视,以及国内外知名专业媒体、出版社和大众媒体,为会员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宣传报道服务。
(十三)接受政府委托承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注册简称:信息化、智能化的引进、研发、培训、认证和政策扶持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信息化覆盖领域的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
2、个人会员:企业CIO(信息主管)、信息中心主任、信息总监;政府各部门信息化分管负责人、信息中心主任、副主任、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承认本协会章程;
(四)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按期交纳会费。
(五)会员入会需按规定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若一年不如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届满后将不再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以授权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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